1.結婚書約: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、出生日期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(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)
、戶籍住址(國外居住地址)等相關資料,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。
2.在國內結婚者,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、戶口名簿、
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各50元。繳交數位相片者可至-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 https://www.ris.gov.tw/app/portal/765 上傳數位相片
3.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辦理
其他身分證明文件:
-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,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、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,
-委託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、受委託人(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)之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。
-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,應檢附其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。
其他結婚證明文件:
-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,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、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
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(或結婚註冊)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,加註「符合行為地法」字樣者,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。
-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,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,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。
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。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,已取得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永久居留證者,亦同。
-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,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)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,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,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,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。
-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,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。
-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,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「通過面談,請憑辦理結婚登記」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。
在大陸地區或香港、澳門作成之文書,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